(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错案防范制度在运行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存在概念认识分歧,主要表现为“错案”定义多元,“错案防范”概念与“错案责任”概念混同。为了消解概念认识的分歧并构建体系化的错案防范制度,亟待厘清构筑其基本结构的标识性概念。“错案防范”作为基石概念,应限缩于证据法范畴,并与“错案责任”概念相区分,将错案聚焦于事实认定本身的错误。经过本土化、多层次改造后的“法律真实”概念奠定错案认定的认知基础;“印证”概念源于我国司法实践,经由理论深化后构成错案防范的方法枢纽;“定案根据”将“证据属性”“证据能力”“证明力”等证据法理论中的概念予以创造性融合,搭建规则整合的保障框架。这三个概念具有鲜明的标识性,分别从认识论、方法论与规范论层面,共同构筑了逻辑自洽、解释力强的错案防范的理论根基与制度支撑。
关键词 错案防范 法律真实 印证 定案根据 标识性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