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以合同法规则处理股权代持合同纠纷,忽视了名义股东因对目标股权的控制而与实际出资人的事实不平等地位。信义关系具有利他主义特质,受信人因信任和授权而获得自由裁量权。信义义务单方、强制和严苛的特征可确保受信人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在股权代持中,目标股权法律权属与经济利益享有分离的构造,使名义股东享有信义性质的自由裁量权。股权代持中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信义关系,应当类推适用信托法中的信义义务规则。当名义股东分别以股东和董事身份代持股权时,其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不同。名义股东仅以股东身份代持股权时,应当关注目标股权的价值并正当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董事职责的名义股东,对公司和实际出资人同时负有信义义务,需要厘清两类信义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 股权代持 信义关系 信义义务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