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虽然二者在制度功能上都具有预防性、便捷性、救济性、强制性、程序保障性等特点,但彼此不能相互替代,因为人格权禁令是一种解决人格权争议的非诉机制。人格权禁令适用非诉程序,而行为保全则服务于诉讼程序。这一差异决定了两种救济方式在采用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是否伴随诉讼程序、是否需要开庭审理、以何种标准举证、是否需要有明确的行为人、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针对何种样态的行为以及具有何种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人格权禁令具有非诉程序属性,故在法律上有必要为该禁令设置相应的规则,并与行为保全相区别。
关键词 人格权禁令 诉前禁令 行为保全 非诉程序
【全文链接】非诉程序视角下人格权禁令与行为保全的关系 - 中国知网